疫情之下企业如何应对信用证的“失信”风险

2020-04-08 15:18:22

信用证支付方式因其收汇安全依托银行信用,通常情况下,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安全、有保障的支付方式,大家对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关注最多的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但在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特殊情形下,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也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根据近期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收到的企业反馈情况以及信用证项下出险案例来看,受疫情影响,信用证支付方式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一、交单交不了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出口企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履行交单义务。然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物流公司受疫情影响已暂停服务,国内通知行无法及时将单据寄送至国外开证行,致使出口企业无法向开证行交单或出现交单迟延,开证行以此拒绝承付货款。

二、银行不付钱

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因此,疫情期间开证行可能以不可抗力造成停工停业为由不再对信用证进行承付或议付。

三、货物控不住

根据信用证操作流程,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情况下,应退回单据或在受益人的指示下处理单据,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但疫情期间,部分信用证项下业务,出口企业无法保证对货物控制。近期,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一宗案件中,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绝付款,我公司渠道介入后,买方承认债务,并表示受疫情影响暂无法支付货款,同时向渠道承认其已提取货物。上述情况可能存在两种风险,一是开证行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货权单据放给买方。二是承运人无单放货。两种风险均可能影响信用证业务项下企业对货权的控制。

面对上述情况,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建议广大出口企业:

第一,选择资质较好的开证行从事信用证业务,并尽量采取CFR、CIF等卖方指定货代的贸易术语,以保证信用证业务项下对货权的控制。

第二,针对国外物流服务暂停导致出口企业无法交单或交单迟延的情况。一是在信用证开立时尽可能指定国内银行作为信用证交单行,企业只需将单据交至国内指定银行即完成交单义务。二是协同通知行以电传形式保证单证信息及时互通,同时与开证行进行沟通,争取延长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

第三,保持与买方之间的密切沟通,在信用证项下货款无法得到开证行承付时,一方面,借助买方的力量与开证行进行沟通,争取开证行支付货款。另一方面,与买方达成确认债务并变更合同支付方式的书面协议,在收取一定比例预付款的前提下,将信用证支付方式变更为托收或赊销。

第四,运用中国信保LC加保OA业务,在信用证业务项下及时申请买方限额。在开证行无法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出口企业在贸易合同项下可向买方确立债权,可以按保单约定获得买方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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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