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也有难点?

2019-08-19 09:57:43

例1:A公司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该企业与境内区外B公司签订货物购买合同,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购买一批货物用于销售。问题来了,B公司进口报关单上的境外发货人要怎么填制?找了一下最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关于境外收发货人填制是这样描述的:


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看了规范,B公司这就纳闷了,规范里说的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同时又说了,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这票买卖合同里明明有卖方,如果填“NO”会不会不符合规范呢?如果填A公司,似乎又不符合境外的身份。

以上案例,其实涉及到一个关务的基础知识,那就是进出口活动中,关于境内、境外具体以什么作为分界。这里就得提到两个概念,一个是国境;另一个是关境。


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陆地领土、领空和领海。

关境是指实施同一海关法、规章、关税制度的区域,也是海关行使执法主权的地区。

正常情况下,国境等于关境。但是随着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大量出现,国境等于关境的原则被突破。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关境大于国境。如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进出各成员国国境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非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成员国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此,对于关税同盟各成员国来说,他们的关境大于国境。例如:欧盟。

国境大于关境。如一国在国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等特殊区域,由于特殊区域视为境内关外(国境内关境外),货物进入特殊区域内享受不同于境内区外(国境内特殊区域外)的监管政策,故该国的国境大于关境。例如:中国。

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区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省(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区各自实行单独海关关税制度。除此以外还有设立在国境内的各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视为国境内关境外),所以我国的国境大于关境。


了解了以上关于国境和关境的概念后我们不难发现,进出口活动中常说的进出境、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提到的境内、境外,其实指的都是关境。我们通过举例说明。

例2:C公司与中国澳门D公司签订货物出口买卖合同,由于中国澳门属于我国特别行政区,同时也是单独关境区,故C公司在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时,D公司应作为境外收货人填制。

回到例1中看,由于A公司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视同为国境内关境外,所以A公司虽是中国国境内的注册企业,但同时也可视同为关境外企业,故B公司进口时报关单上的境外发货人可填制为A公司的外文名称,对于填制规范提到的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这种情况应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时适用。


最后,具体业务,建议读者结合实际情况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