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2021-06-03 16:30:58

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政策实施背景

1、根据相关公告规定,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和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详情)。


2、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4号),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其中,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调整后分别实行25%出口税率、20%出口暂定税率、15%出口暂定税率(详情)。


2021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9号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图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日

附件

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图2)

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