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监管】公告解读|岁末年初,海关禁限管理文件更新调整解读

2022-01-24 08:40:03

每年的岁末年初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海关总署更新发布海关禁限管理相关公告文件的集中时间。小编年初梳理出9个更新调整公告文件,其中有涉及管理货物目录调整的,也有涉及管理措施更新的,这些公告均已于2022年1月起陆续实施生效。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去了解一下这些目录清单文件及相关管理措施更新情况吧。

1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50号)

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112/202112032337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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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共43类商品同时,规定许可证申领、“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货物通关口岸、出口许可机构等管理措施。



2022年公告与去年公告主要变化为对部分目录进行了调整:


★第13项更名为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1211500012)。


★第22项稀土增加金属钪(2805301800)、氧化镥(2846901800)。


★第32项部分金属及制品项下其他钴及制品、镓铼铌进行了细化拆分。


★第43项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项下部分货物名称及商品编号进行了重新调整。


★根据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告2021年第5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本公告据此调整。


★消耗臭氧层物质、二手车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海关提醒


2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

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dwmy/202112/202112032337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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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主要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根据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告2021年第5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本公告据此调整。


★商品编号仅供参考,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海关提醒


3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dwmy/202112/20211203233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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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和有关事项。包括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24类)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20类)共44类。如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化肥、工程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



★ 2022年目录新增两项货物种类,分别是:第33项聚氯乙烯,包括聚氯乙烯纯粉(3904109001)、其他初级形状的纯聚氯乙烯(3904109090) ;第34项氯丁橡胶,包括初级形状的氯丁(4002491000)、未列明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00)。

★ 对大豆、烟草、烟草机械、植物油、汽车产品、电气设备、飞机项下部分货物名称及商品编号进行了调整。

海关提醒



4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112/20211203233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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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根据《关于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规定,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6种物质于2021年9月20日起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本公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据此进行了调整。

海关提醒


5

《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公告第416号)

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2112/t20211231_6386066.htm?keywords=+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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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出台系列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



★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3个月。

海关提醒


6

《2022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56号公告)

https://www.sport.gov.cn/n315/n20001395/c2388723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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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2022年兴奋剂目录》。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提醒


7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

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112/20211203233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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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本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



★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出口经营者应当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由商务部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提醒


8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112/202112032331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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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见公告附件)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


★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执行。

海关提醒


9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154号 )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230170158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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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


★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中山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海关提醒



温馨提示

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从2021年12月9日起,上述38种监管证件可全部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一口受理”。通过这一举措,相关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个平台,向各监管部门网上申领办理所需的各类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进一步便利进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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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