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5条指导意见稳步推进浙江外贸出口企业复工

2020-02-06 15:55:09
通知!5条指导意见稳步推进浙江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图1)

浙江省商务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贸出口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确保全省外贸出口企业有序复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来抓的要求,把握“四对关系”,聚焦“五个更加”,落实“十个最严”措施,坚持有序放开受控,稳步推进外贸出口企业复工,确保企业平稳过渡。


二、指导外贸出口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外贸出口企业要按照我省《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自控机制,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商务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复工企业防疫物资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引导外贸出口企业做好复工


(一)制定复工具体操作细则。县(市、区)商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相关实施意见,对辖区外贸出口企业复工落实行业主管职责,明确企业复工备案应上报的具体材料和程序,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公告等形式,及时告知辖区相关企业,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能够按时申请复工。


(二)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县(市、区)商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重要出口企业”作出具体规定,在核准复工企业时,对重要出口企业给予优先安排。


(三)关注舆情回应企业关切。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全省外贸出口企业恢复生产。要及时了解企业复工的困难,抓紧出台帮助企业保障生产的政策措施,重点解决好外贸出口企业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员工返工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开联系咨询电话,畅通服务渠道,对企业真关心、真帮助。


(四)加强对复工企业的监测。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等属地管理原则,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经核准同意复工的企业,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每日要落实专人驻点或巡回现场督促检查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建立复工企业的清单制度,督促检查复工企业建立台账制度。对弄虚作假或措施不力的企业要及时果断制止,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引导外贸出口企业增强信心。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国、全省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的局面,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疫情防控工作必将取得决定性胜利。全省外贸出口企业经过中美贸易摩擦的考验和疫情防控的磨练,必将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恢复生产,以更加高效的工作弥补损失,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为全省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发展增光添彩。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