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件成交需要注意什么?担心无单放货怎么办?
离岸价格(FOB),又称船上交货价格,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是指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由买方承担,不计入结算价格之中的销货价格。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FOB报价与特点
FOB费用组成:国内运费+港口本地杂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给客户报离岸价的时候,价格组成是:国内运费+本地港口杂费+货物成本价。卖家要特别注意起运港的杂费,在和客户谈好贸易术语之后,就要向客户要指定货代信息,去核对此批出货的本地港口杂费是多少,做到最精确报价。一定不要把FOB记成EXW去计算成本,否则会少掉一部分成本,也许那部分成本恰恰是利润。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称为离岸价格,从而也把价格术语中包含运费与保险费的CIF说成到岸价。
但是,真正的到岸价并非CIF,而是DES。DES指在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须负责运送货物到目的港船上为止,负责货物到港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且,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
CIF不是到岸价,是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CIF术语属于形式交货,即在装运港船舷交货后,风险转移给收货人,并不需要把货物送到客户的指定港口才算完成交货。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在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即“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了。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在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采用FOB条件成交时的注意事项
1.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却迟迟不到,造成贻误装期的事情。
2.提高定金比例,减少客户反水概率。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着亏本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个,如果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那就得小心了。(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
如果买家非要偏执于自己的意见,卖家就要考虑风险了。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
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在代理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情况下,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向船公司订舱,不能把订舱的权利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
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买方资信,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5.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可以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中信保,对冲风险。投之前需要了解下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万一发生无单放货,卖方怎么办?
遇到无单放货的情况,网络上给出的建议包括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种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等。但是,如果客户是职业诈骗,或对方狡兔三窟有多家公司,更甚者对方有黑道背景等,维权都会变得非常艰辛与渺茫。光是越洋去跟进相关事项,就会耗费许多财力,并令人心力交瘁。
记住,物权才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只顾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
在出口业务中,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总之,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