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指南丨12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进出口新规来了,宁波海关帮你“划重点”

2026-06-16 09: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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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现行监管办法自2012年实施以来,伴随我国化妆品进出口产业快速发展,已难以适应新业态、新形势的需要。本次修订紧扣全链条协同监管、制度改革创新、赋能新业态发展三大方向,以数智赋能、删繁就简,推动监管服务系统性升级,为企业带来多项实质性利好。


宁波口岸作为全国重要的化妆品进出口集散枢纽与贸易窗口,美妆品类贸易活力持续释放,进出口规模稳居全国第一梯队。2026年1-5月,宁波口岸进出口化妆品货值23.3亿元。其中,进口化妆品16.2亿元,出口化妆品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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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关区进出口化妆品企业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新规重点内容和变化情况,保证政策平稳落地、有效实施,针对进口与出口化妆品监管的差异化要求,近期,宁波海关分类举办进口、出口2场化妆品政策宣讲会。围绕新规核心条款、申报规范、检验检疫标准等重点内容细致讲解,面对面解答企业在通关申报、备案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疑问,打通政策落地 “最后一公里”,助力企业提前吃透新规、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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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发布以来,宁波海关也收到了大量的相关咨询。其中,有一些近期的热点问题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Q

我们公司常有新研发的化妆品首次出口,请问新《办法》对首次出口的化妆品有何新要求?

A

新《办法》取消首次出口化妆品需提供的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等资料,今后,首次出口的化妆品不再额外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Q

我们公司主要进口一些日化用品,一直对一些产品比如香皂之类的是否要按照化妆品申报有疑虑,是不是可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

A

新《办法》明确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香皂不适用本办法,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除外;牙膏、化妆品半成品参照本办法管理。


Q

我们了解到新《办法》新增企业检测用样品免于检验。我们企业需要进口部分产品样品来做功效测试,不知道要提交哪些材料,能和我们讲一下吗?

A

企业只需要按要求提交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非销售使用承诺书以及检测方案、检测单位能力证明文件等。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还需提供委托检测协议。


Q

我们企业要进口一批化妆品半成品,以前没有做过,想问一下申报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A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应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灌装或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声明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Q

我们公司需要进口一批化妆品参加国内的展会,这些化妆品还没有在国内注册或者备案过,请问要如何申报?

A

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进口化妆品展品,无需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Q

我们注意到新《办法》对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要求有所调整,我们企业应该记录哪些信息,记录应该怎么保存?

A

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报关单号、入境时间、名称、品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国或者地区、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存放地点、销售对象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及数量等内容。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上述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